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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公款24万余元,这名会计被抓了!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20 21:26:00    

来源:江西法院

利用职务便利

这名会计竟侵占24万公款

案情回顾

信丰某公司2018年聘请许某为公司财务专职会计,任职期间,许某掌管公司的财务及对公账户公章。

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,许某利用自己担任该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,将经手管理的客户购房保证金、定金、物业管理费、公司备用金等资金共计24万余元,通过挂账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,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。

2024年5月18日,许某被抓获到案,并如实供述所犯全部罪行。案发后,截止至2024年11月10日,许某已归还公司5.5万元,并跟公司就剩下尚未归还的钱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,取得公司的谅解。

法院审理

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,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;责令被告人许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,发还被害单位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七十一条【职务侵占罪;贪污罪】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、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法官提醒

财务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

认真履行职责

切勿触碰法律红线

公司要加强内部财务制度建设

完善人员管理机制

以免财产遭受损失

来源:综合信丰县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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