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快评】用人单位“任性”定规矩,挖坑自己跳

“任性越界”制定公司规章制度,最后输理又赔钱。近日,重庆法院公布了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,其中一则“某水泥公司诉郎某劳动争议案”,可以说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了个醒。
案件不复杂。某水泥公司内部规章明确禁止员工驾乘摩托车、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上下班,否则有权解除合同。公司员工郎某由于无法搭乘公司通勤车便驾驶摩托车上下班,该水泥公司遂解除郎某劳动关系。郎某申请劳动仲裁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郎某要求公司赔偿的请求。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,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。用人单位不服,提起上诉。中院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一整套流程走下来,这家水泥公司可谓十分被动。从网上发布的简单案件信息来看,这家公司是出于安全考虑禁止员工骑乘摩托车,也安排了公司通勤车,出发点应是善意的,只不过管得“太宽了”,正因为管得宽,过于“自认为”,不经意就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。
劳动法规定,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该公司想当然以为,规章制度写得明明白白,不能骑摩托车上下班,既然违反了公司制度,就可以解除合同,一审判决不服还继续上诉,不仅任性,还好似很想不通。
其实,这个事情,但凡该公司有一个稍微靠谱的法务人员,都不至于一开始就任性随意制定公司规章制度,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浑然不自知,典型的不懂法又乱用法,自己挖坑自己跳,搬起石头砸了脚。
公司加强管理,应有规章制度,但不能想当然,任性随意,于法不合自然无效,触犯法律也必然会受到处罚。
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评论员 蒋叶俊
编辑 金妮
二审 伍少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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